今天,我们就邀请到了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的郑文鑫律师,为大家分享开办诊所、运营期间可能会遇到的三类法律问题,以及处理方式。
一 民事法律问题
1. 医疗损害问题
医疗损害特指患者就诊过程中因诊疗行为产生了损害而引发的纠纷。与医疗纠纷不同,医疗纠纷的范围更广泛,原则上,只要是在就诊过程中发生的纠纷,都可以称之为医疗纠纷。
医疗损害在当前的诊所运营中,是最常见的风险,而且是最严重的风险之一。
举一个郑文鑫律师接触过的案件:一儿童来诊所输液,回家之后死亡,死因不明。家属带人包围诊所,要讨说法。
这个时候,诊所医生该怎么办?正确做法是:
(1)打电话报警,告诉警方有人违法包围了诊所,诊所无法正常经营,医务人员随时会被殴打。让他们出警保障医生的安全。
(2)警方来时,尽可能沟通处理尸检,明确死亡原因。
(3)把涉案的药品妥善保管起来,做好病历记录。
(4)理性和患方代表沟通处理方案,先解决死亡原因问题。
正常情况下,先把问题往后延,解决当下的矛盾。这个时候,不要和患方谈赔偿,没有任何意义。
先化解当下的矛盾,一步步把患方引导到法律途径上。
现在职业医闹已经很少了,而且法律也严厉打击职业医闹。如果碰到职业医闹,就更好办了,因为警方也缺典型案件。
2. 合同管理问题
合同管理实际上主要是指诊所运营过程中,与他人有往来而形成的合同关系。
在签合同时,最好是聘请法律顾问,如果觉得法律顾问费用比较贵,自己事情又不多,可以采取小时标准收费的顾问协议。
比如双方签个顾问合同,但是费用按照实际工作的小时来结算,有工作有费用,没工作就没有费用。
在合同管理中,以下几个方面是比较重要而且是比较实用的。
(1)签订合同时,主体很重要。如果对方是公司,最好查阅下工商注册情况;如果是个人,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避免发生纠纷时,你找不到责任主体。
(2)争议解决的方式。目前我国关于争议解决的法律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仲裁;二是法院诉讼。仲裁需要双方事先约定,而诉讼不需要。
如果选择仲裁,合同中要加入仲裁条款;选择诉讼,为了避免管辖问题,比如到对方所在地法院去起诉的问题,建议在合同中约定由诊所所在地的法院管辖。还是要在自己的主场作战,这样可以节约成本。
(3)律师费等成本问题。一般情况下,如律师费、差旅费等项目,不是法定的败诉方要承担的项目,所以,可以在合同中进行约定,这样可以减少未来诉讼的成本。比如约定了违约方要承担守约方维权的律师费,那么这个费用可以要求对方赔偿。
(4)质量条款。在诊所运用中,最害怕的是出现药品、器械不符合质量标准。可以在合同中进行特别约定。这个时候就要特别注意产品的交付手段和检验方式,保障产品质量。
3. 劳动争议问题
在诊所运营中,主要涉及三类人员的劳动问题。
(1)医护人员
(2)事务性人员
(3)多点执业人员
医护人员和诊所的关系,要看诊所的性质。如果是个人运营的诊所,那么双方之间的关系是雇佣关系;如果是公司运营的诊所,那么,双方之间的关系是劳动关系。
当然,作为个体工商户雇佣的人员,一样需要交纳医社保,这是为了衔接工伤保险问题。
在实务中,涉及劳动争议的可以分为两个类型:
(1)劳动争议
(2)工伤争议
其中,劳动争议中,最常见的是劳动合同、报酬、培训、竞业禁止、商业秘密等方面的争议;工伤争议常见的是工伤认定、工伤等级鉴定,工伤保险赔偿等。
实务中有两个常见的又容易忽视比较大风险,需要特别注意。
(1)要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里注意,是「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82 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的,自用工之日第二个月至第十二月,需要支付两倍工资。
(2)建议为员工或雇佣人员缴纳工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如果发生工伤,如果没有缴纳工伤保险的,全部由单位承担,这个责任很重,应当注意。
4. 医疗责任险问题
医方投保主要是期待保险公司在发生纠纷时,能够履行赔付责任,转嫁赔偿责任。但在实际运行中,经常出现保险公司和投保人的纠纷。
这里主要是赔偿条件的启动问题。比如:
(1)医患双方自行和解的费用,保险公司什么情况下认可?
(2)医患双方通过医患调解中心调解的案件,保险公司是不是一定认可?
因此,建议让保险公司在纠纷中介入,参与案件处理,这个矛盾就会慢慢缓解。
5. 股东争议问题
关于合伙,要把握「进退原则」。
「进」,就是寻找什么样的合伙人。如果你是金主,你可能需要的是一个技术和口碑比较好的合作伙伴;如果你是医务人员,你可能需要寻找的是互补性的人员。
「退」,就是指当发生纠纷的时候,如何安排退出机制,如何在另一方退伙的情况下,不影响诊所的运营。如何让不诚信的合伙人,在违约时,守约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二 行政法律问题
诊所运营中,常见的被处罚的事由有:
资质问题。包括诊所无资质、医师无资质,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药品问题。包括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进药渠道不合法,从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的个人手中购买药物,使用未经批准的进口药、使用假药、劣药,使用超期的药品,超范围配备药品。
医械问题。包括从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渠道进货,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械,使用过期的医械,未对购进的医械进行进货查验记录,使用的血压计、电子身高体重秤未按照规定申请计量审定(违反计量法)。
医疗废物问题。医疗废物的处置违反医疗废物管理规定,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等。
医疗广告问题。医疗广告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三 刑事法律问题
诊所常见的「被告」罪名有:生产销售假药和劣药罪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1)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1)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2)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3)变质的,被污染的
(4)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5)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此外,非法行医罪、医疗事故罪、非法经营罪(无证器械)和虚假广告罪都是非常常见的诊所「被告」罪名,在运营中需要多多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