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血液透析室(中心)建设与服务指南(试行)的通知

5/22/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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佐智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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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2026 7:30:00 AM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进一步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血液透析室(中心)建设和服务,提高基层血液透析服务能力,我委制定了《基层血液透析室(中心)建设与服务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供参考使用。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6年5月14日

附件

血液透析室(中心)是为慢性或急性肾衰竭患者提供血液净化治疗的专业场所,其服务范围已扩展至免疫性疾病、药物中毒等多种需要血液净化治疗的疾病领域。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就近就便血液透析服务需求,发挥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贴近群众的优势,指导部分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具有基层特色的血液透析室(中心),为患者提供安全、有效的血液净化治疗服务,特制定本指南,供参考使用。

一、基层血液透析室(中心)设置标准

(一)基层血液透析室(中心)结构布局。

1.基本要求:血液透析室(中心)的设置必须严格遵循环境卫生学与感染控制的核心原则,应布局合理,功能分区明确,标识清晰,洁污不交叉。血液透析室(中心)隔离区应相对独立,集中管理。对尚未确定血源性传染病病原体检查结果的患者,应有应急透析区域。新建或改建的基层血液透析室(中心)宜设置呼吸道感染患者应急透析间。血液透析室(中心)工作区域包括候诊区、患者更衣室、接诊区、血液透析治疗准备室、血液透析治疗区、水处理间、污物处理间、洁具间等。辅助区域包括库房、工作人员更衣室、医护办公室、卫生间等。若需要配制血液透析浓缩液和血液透析液,均应设置配液间。

2.血液透析治疗区要求:透析治疗区作为核心操作区,其内部配置需满足感染控制与治疗需求。每个分隔的透析治疗区域均应配置完备的手卫生设施,包括洗手池、非手触式水龙头、洗手液、速干手消毒剂和干手物品或设备等。每个透析单元(床/椅)的间距应不小于1.2米,通道净距不宜小于1.3米,以降低飞沫及接触传播风险。每个单元须配备独立的电源插座组、反渗水供给接口和透析废液排水接口,透析废液排水接口应满足悬空排放要求。每个透析治疗区应至少设置1个能够观察到全部患者的护理工作站。血液透析治疗区须具备良好的通风设施和(或)有效的空气消毒装置,确保光线充足、空气清新,环境质量达到《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中I类环境的要求。

3.水处理间要求:水处理间应授权封闭管理,并达到《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中I类环境要求。水处理间面积应为水处理机占地面积的1.5倍以上,地面承重应符合设备要求,地面需进行防水处理,并设置防止水外溢的地漏。水处理设备应避免日光直射。采用二级反渗水直供方式,不宜用后储水设备,如果有储水设备,必须密封,进气孔和出水孔必须安装细菌过滤装置。

4.传染病分区管理要求:对于传染病患者的隔离管理,必须设立独立的传染病隔离治疗室(区)。

乙型病毒性肝炎(乙肝表面抗原HBsAg或HBV一DNA阳性)、丙型病毒性肝炎(HCV抗原或HCV一RNA阳性)、梅毒(RPR/TRUST高滴度阳性、梅毒螺旋体IgM抗体阳性或暗视野显微镜下见到可活动的梅毒螺旋体)和艾滋病(HIV抗体或HIV一RNA阳性)等传染性疾病患者,应在隔离区域进行专机血液透析。隔离区应配备专用的透析操作用品车,所有设备、物品(如病历、血压计、治疗车等)应有明确标识,严禁与普通区物品交叉使用。同一班次的护理人员应相对固定,不得跨区域开展治疗。护理人员在进行血管通路操作时须加强防护,佩戴护目镜(防护面罩),根据需要穿隔离衣。

艾滋病和强传染性梅毒患者建议统一在传染病医院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医院进行透析治疗。

在呼吸道传染病疫情期间,需设置预检分诊,可疑或确诊患者需在具备呼吸道传染病隔离条件的区域或其他指定机构接受治疗。

(二)设备和人员配置。基层血液透析室(中心)应至少配置5台透析机(床),其中隔离透析区至少1台(床),有条件的建议配置1台备用透析机(床)。有条件的机构可配备血液透析滤过机,提升透析治疗效果。

应根据设置透析机(床)数量合理配置医务人员。建议医生至少1名,护理人员每班至少2名,并根据设置的透析机数量合理增加护理人员(建议每台透析机配置0.4名护理人员)。透析机(床)数量超过10台的则需配置2名医生,超过20台的,每增加20台需增加1名医生。医生须在有血液透析培训资质的二级或以上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中心)接受至少6个月的培训,熟练掌握血液透析技术及管理相关基础知识,能熟练掌握常见透析并发症的识别和处置。护理人员须在有血液透析培训资质的二级或以上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中心)接受至少3个月的培训,且能熟练掌握透析相关护理操作;护理组长须具有一定的护理管理经验,并在有血液透析培训资质的三级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中心)接受至少6个月的培训。所有医务人员必须熟练掌握心肺复苏等急救操作。基层血液透析室(中心)应至少配置1名兼职医院感染控制的护士或医师。

应配置透析工程师(技师),透析机(床)数量大于20台需配置专职人员。透析工程师(技师)应在有血液透析培训资质的二级或以上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中心)接受至少3个月的培训;能熟练掌握透析机、透析水处理设备等的工作原理,能熟练掌握透析相关设备的维护、保养以及水质监测,能对常见设备报警或故障进行处置。

(三)其他要求。基层血液透析室(中心)应配备充足的工作人员个人防护设备,如一次性医用手套、工作帽、医用口罩、一次性外科口罩、隔离衣、护目镜、防护面罩等。应配备基本的吸氧装置、负压吸引装置、心电监护仪、除颤仪、呼吸球囊以及常见抢救药品等基本抢救用设备和物品。

基层血液透析室(中心)须在其周边10公里或在其周边半小时左右车程范围内,确定一家具备透析急性并发症救治能力的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与其签订医疗救治合作协议,设立绿色转诊通道,确保患者能够及时转诊。须与所在县(市、区)级行政区域内至少一家具备慢性肾脏病并发症诊治能力的县(市、区)级或以上综合医院建立协作关系,签订诊治协议,设立双向绿色转诊通道。

二、基层血液透析室(中心)人员培训要求

(一)上岗前培训。基层血液透析室(中心)的医疗、护理和工程技术工作人员,须具备医疗卫生领域基本从业资质,医疗、护理人员须完成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注册程序。在此基础上,从事血液透析临床工作前,还应依据所在地区省级肾脏病(血液透析)质量控制中心的管理要求,完成相应的理论培训与实践培训。一般要求在本省或外省具备血液透析培训资质的医院接受实地培训(医师不少于6个月,护理及工程不少于3个月),并顺利结业,获得从业资格。

(二)医护人员培训。所有医护人员在上岗前和在岗期间,必须系统学习并熟练掌握国家相关部门及医疗机构发布的各项感染控制法规与规章制度,至少包括《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8号)、《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WS/T313)以及本中心的感染防控制度与应急预案等。

1.培训内容应重点涵盖以下方面:

(1)无菌操作技术的规范执行;

(2)标准预防措施的有效落实;

(3)传染病患者的识别与隔离管理流程;

(4)职业安全防护,如锐器伤处理流程;

(5)患者身份识别及隐私保护;

(6)传染病暴发上报流程及制度;

(7)医疗废物处理规范及流程;

(8)《血液透析部门(中心)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标准》(WS/T854);

(9)应急预案的培训。

2.血液透析操作培训,医护人员须全面掌握血液透析的标准化临床操作流程,具体包括:

(1)血路管及透析器的安装与预冲,透析过程中的各项监测,上下机操作,废液排放等;

(2)内瘘的评估与穿刺;

(3)中心静脉导管的评估、无菌连接与维护;

(4)各种血液净化模式的实施;

(5)抗凝方案的个体化应用;

(6)透析急性并发症(如透析中低血压、失衡综合征、透析器过敏反应等)的识别与应急处理等。

培训应采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兼职医院感染控制护士或医师须通过县(市、区)级或以上部门举办的医院感染相关培训考核并取得合格证,每年至少组织1次全员集中培训与考核(或血液透析继续教育),并完整保存培训及考核记录。

(三)工程师(技师)培训。负责水处理系统和血液净化设备维护的工程师(技师),必须具备相关的电气与机械基础知识。经培训,工程师(技师)应达到如下要求,包括熟悉《血液透析和相关治疗用液体的制备和质量管理》(YY0793)系列国家标准,熟练掌握水处理设备(包括前处理系统、反渗透主机、输送管路)的工作原理、日常监测项目(如硬度、总氯、反渗水电导度、细菌、内毒素等)、定期维护保养流程、系统消毒方法和常见故障排除。同时,需掌握血液透析机等血液净化设备的基本操作、报警识别与处理、定期校准与安全检查等要求。工程师或技师可以在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内统筹使用。

透析工程师(技师)应积极参加继续教育,每年获取一定专业学分,不断更新透析工程技术知识,提高实践技能。

(四)全员健康管理与职业防护培训。所有工作人员应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原则上每年至少进行1次健康体检及乙型肝炎病毒HBV、丙型肝炎病毒HCV、梅毒螺旋体和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标志物检测。必须接受职业暴露防护培训,特别是预防血源性病原体感染的措施以及发生锐器伤后的标准化处理流程。乙型肝炎病毒易感(HBsAb阴性)者,应建议并督促其接种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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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血液透析室(中心)建设与服务指南(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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