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立项方式)
课题按申报评审、委托、后期认定等方式,确定课题承接人并予以立项。
第八条(申报评审)
课题申报评审可以采取公开或邀请方式进行。
经市政府审定的重大课题,应当采取公开申报评审方式。其他课题,可以采取公开或邀请申报评审方式。
第九条(申报评审文件)
实行公开申报评审方式的,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应当按规定编制《上海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研究课题公开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并发出《上海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研究课题公开申报通知》(以下简称《申报通知》)。《申报通知》和《申报指南》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课题申报)
公开申报评审的课题,具有相应研究能力及条件、遵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均可申报。邀请申报评审的课题,受邀的单位或个人可以申报。
申报人须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上海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研究项目管理平台”(xm.fzzx.sh.gov.cn),按申报要求填报。
第十一条(课题评审)
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对申报课题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课题承接人。同一课题,可以根据评审情况确定两个或两个以上课题承接人。专家评审未确定课题承接人的,该课题无合格承接人。
第十二条(评审结果公布)
课题评审确定的承接人,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或受邀单位公布。
第十三条(委托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课题,可以采取委托方式确定课题承接人:
(一)研究任务比较紧急的;
(二)课题专业性较强,符合条件的研究人员较为有限的;
(三)研究任务有保密要求,不适合以公开或邀请申报评审方式进行的;
(四)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认为需要采取委托方式的。
重大课题经公开申报评审无合格承接人的,可以采取委托方式确定课题承接人。
第十四条(委托确定)
课题拟采取委托方式确定课题承接人的,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应当与拟承接人选进行沟通,达成初步意向后由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决定。同一课题,可以根据课题需要或委托的实际情况进行比选研究,确定两个或两个以上课题承接人。
第十五条(后期认定)
对于决策咨询研究人员自主开展研究,经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采纳使用后产出重要应用价值的研究成果,可以采取后期认定方式予以立项。
第十六条(课题立项)
确定课题承接人后,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通知课题承接人及其所在单位。
采取申报评审或委托方式确定的课题承接人应当按要求填报《上海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研究项目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计划任务书》)。采取后期认定方式确定的课题承接人应当按要求填报《上海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研究项目立项协议书》(以下简称《立项协议书》)。
《计划任务书》《立项协议书》经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批准确认后,课题予以立项。
第十七条(承接人义务)
采取申报评审或委托方式确定的课题承接人应当按《计划任务书》的相关要求,开展课题研究工作,并提交研究成果。
课题内容需要保密的,课题承接人应当遵守保密要求,不得以公开发表论文、出版著作、讲学、互联网上发布相关信息等方式向外披露。课题承接人提交的决策咨询专报,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