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研究课题管理,提高课题研究质量和服务决策的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上海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研究课题(以下简称“课题”),是指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中的重点问题和全市中心工作,由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组织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开展研究,提供决策咨询服务的课题。
前款所称课题,包括重大课题、重大专项课题、重点课题、重点专项课题等。
第三条(原则)
课题管理坚持公平公正、改革创新、服务决策咨询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机构)
课题管理由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负责。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应当及时掌握课题研究进程,协调有关事项,加强对课题研究过程的跟踪指导。
第二章 课题选题
第五条(课题计划安排)
重大课题是直接为市委、市政府提供决策咨询服务的年度重要工作,原则上按年度作出安排。重大专项课题是根据市委、市政府领导交办开展的研究任务,重点课题、重点专项课题等是根据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开展的研究任务,由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根据实际需要作出安排。
第六条(课题选题确定)
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每年定期向市有关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家征询选题,并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国家战略任务要求,结合市领导要求、市重点工作、市有关部门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研究确定各类课题选题。重大课题选题报市政府审定。
第三章 课题立项
第七条(立项方式)
课题按申报评审、委托、后期认定等方式,确定课题承接人并予以立项。
第八条(申报评审)
课题申报评审可以采取公开或邀请方式进行。
经市政府审定的重大课题,应当采取公开申报评审方式。其他课题,可以采取公开或邀请申报评审方式。
第九条(申报评审文件)
实行公开申报评审方式的,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应当按规定编制《上海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研究课题公开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并发出《上海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研究课题公开申报通知》(以下简称《申报通知》)。《申报通知》和《申报指南》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课题申报)
公开申报评审的课题,具有相应研究能力及条件、遵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均可申报。邀请申报评审的课题,受邀的单位或个人可以申报。
申报人须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上海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研究项目管理平台”(xm.fzzx.sh.gov.cn),按申报要求填报。
第十一条(课题评审)
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对申报课题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课题承接人。同一课题,可以根据评审情况确定两个或两个以上课题承接人。专家评审未确定课题承接人的,该课题无合格承接人。
第十二条(评审结果公布)
课题评审确定的承接人,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或受邀单位公布。
第十三条(委托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课题,可以采取委托方式确定课题承接人:
(一)研究任务比较紧急的;
(二)课题专业性较强,符合条件的研究人员较为有限的;
(三)研究任务有保密要求,不适合以公开或邀请申报评审方式进行的;
(四)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认为需要采取委托方式的。
重大课题经公开申报评审无合格承接人的,可以采取委托方式确定课题承接人。
第十四条(委托确定)
课题拟采取委托方式确定课题承接人的,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应当与拟承接人选进行沟通,达成初步意向后由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决定。同一课题,可以根据课题需要或委托的实际情况进行比选研究,确定两个或两个以上课题承接人。
第十五条(后期认定)
对于决策咨询研究人员自主开展研究,经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采纳使用后产出重要应用价值的研究成果,可以采取后期认定方式予以立项。
第十六条(课题立项)
确定课题承接人后,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通知课题承接人及其所在单位。
采取申报评审或委托方式确定的课题承接人应当按要求填报《上海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研究项目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计划任务书》)。采取后期认定方式确定的课题承接人应当按要求填报《上海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研究项目立项协议书》(以下简称《立项协议书》)。
《计划任务书》《立项协议书》经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批准确认后,课题予以立项。
第十七条(承接人义务)
采取申报评审或委托方式确定的课题承接人应当按《计划任务书》的相关要求,开展课题研究工作,并提交研究成果。
课题内容需要保密的,课题承接人应当遵守保密要求,不得以公开发表论文、出版著作、讲学、互联网上发布相关信息等方式向外披露。课题承接人提交的决策咨询专报,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章 过程管理
第十八条(课题启动与研究)
课题正式立项后,课题承接人应当根据要求确定课题的研究方向和基本框架,加强实地调研,注重研究质量,按计划进度完成课题研究任务,并按约定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课题终止)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认定或审核同意后予以课题终止:
(一)因情势变更,课题研究已无必要的;
(二)因课题承接人的个人原因,不能继续开展课题研究的;
(三)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认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课题终止的,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或课题承接人应当作出相关说明。
第二十条(课题结题)
课题承接人提交课题最终研究报告后,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组织课题成果评审或认定。通过评审或认定的,由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颁发结题证书。
第二十一条(课题撤项)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认定或审核同意后予以课题撤项:
(一)出现错误政治倾向的;
(二)研究成果不符合立项要求,经修改调整后仍不符合课题研究要求的;
(三)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照搬其他项目成果等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
(四)严重违反财务制度的;
(五)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认定应当予以撤项的情形。
课题撤项的,应当通知课题承接人和其所在单位。因课题承接人过错撤项的,课题承接人三年内不得申报、承接课题。
第五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二条(成果权属确定)
课题研究成果的著作权,归属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和课题承接人共有。
第二十三条(成果应用)
课题研究成果由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统一报送市领导及相关市级主管部门,提供决策咨询参考。
第二十四条(发表要求)
课题研究成果未经结题,不得公开发表。
未经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同意,课题承接人在课题结题后两年内,不得出版或发表课题研究成果。
课题研究成果需要正式出版、发表或内部刊用的,应当标明课题类型、课题编号和课题名称等信息。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经费资助)
课题一般由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等给予经费资助,资助额度根据课题情况确定。研究经费的具体拨付方式,由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等与课题承接人约定。
第二十六条(经费使用要求)
课题承接人所在单位应当加强研究经费的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所在单位财务制度规定。
第二十七条(经费缓拨与停拨)
课题承接人未按计划进度完成研究任务或提交的研究成果未获通过的,缓拨或停拨资助经费;课题终止的,停拨资助经费余款;课题撤项的,撤销全部经费资助,并追回已拨经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归档)
本办法中各类课题申报、评审、委托和研究成果等资料,由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统一归档。
第二十九条(科研诚信)
课题承接人在课题研究中存在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的,由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并纳入科研信用记录。
第三十条(解释工作)
本办法的具体解释工作由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承担。
第三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