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医学会关于申报2017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通知

8/16/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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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6/2018 12:00:00 AM

各专科分会、学会办事机构各部门: 
  2017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以下简称国家级继教项目)申报工作即将开始,根据全继委办发[2016]05号文件精神,现将我会申报2017年国家级继教项目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的内容、学科及专业
  2017年国家级继教项目申报内容要符合卫生人才培养的需求,突出科学性、先进性和可推广性的特点。申报的学科及专业包括基础医学(基础形态和基础机能)、临床内科学(含传染病学科和精神卫生学科)、临床外科学(含麻醉及皮肤、性病学科)、妇产科学、儿科学、眼耳鼻喉科学、口腔医学、影像医学、急诊学、医学检验、康复医学、全科医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药学、护理学、医学教育与卫生管理学科。
  为加强医学紧缺人才培养,促进各地均衡发展和推动健康扶贫工作,2017年鼓励申报全科、儿科、妇产、精神卫生、病理、康复和健康管理等学科的继教项目,支持申报在西部地区和《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确定的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六盘山区、秦巴山区、武陵山区、乌蒙山区、滇桂黔石漠化区、滇西边境山区、大兴安岭南麓山区、燕山—太行山区、吕梁山区、大别山区、罗霄山区和西藏、四省藏族聚居区、新疆南疆三地州)举办继教项目。
二、申报单位要求
  中华医学会所属专科分会、学会办事机构各部门向中华医学会申报2017年国家级继教项目。专科分会和学会办事机构各部门不得为中华医学会之外的其他机构申报继教项目。项目冠名“中华医学会”的,项目财务收支核算单位必须是中华医学会。与其他具备申报资质的法人单位联合主办的继教项目,申办单位应按照承担责任从大到小的排序填报,由排序第一的申办单位负责项目财务收支核算。具备申报资质的法人单位主办的继教项目,应由其单位自行申报,且项目名称中不得出现“中华医学会”字样。
  专科分会下设的专业学组、办事机构各部门的下设机构不得直接向中华医学会申报继教项目,也不得作为国家级继教项目的申办单位。
三、申报时间与网址
  1. 新申报项目:  2016年7月27日—8月14日。
  2. 备案项目: 2016年7月27日—12月25日。
  3. 申报网址:http://cmegsb.cma.org.cn
  4. 特别提醒:
  (1) 专科分会和学会办事机构各部门请在上述规定的申报时间范围内以行政用户账号身份设定本级的申报截止时间,否则将无法进行网上申报。
  (2) 国家级继教项目每年只能申报一次,请各单位在本级申报截止日前完成项目网上申报(并确认项目状态为“中华医学会待处理”)和相应的纸质申报材料报送(以报送者当地信封上的邮戳为准),逾期申报网站将自动关闭。
  (3)纸质申报材料应从申报系统中打印(项目网上申报后,点击项目的申请代码可显示所申报的项目并可进行打印),由项目负责人和授课教师签字确认(备案项目除外),在备注栏手写标注财务收支核算单位全称,并在首页加盖申办单位公章。如与会外具备申报资质的法人单位共同主办项目时,还应提供会外申办单位的法人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其公章。为便于联系,请认真填写《中华医学会专科分会最新联系表》(附件1),主委签字加盖专科分会公章后,于申报截止日前发至邮箱jxjyfh@cma.org.cn
  (4)网上申报材料与纸质材料将同时作为申报依据,缺少其中之一者将被视为无效申报。
  (5)申报备案项目的条件:获批的2016年国家级继教新项目,2016年举办并完成网上项目执行情况汇报,拟于2017年继续举办的,仅项目时间、地点、活动届次、拟招生人数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其余均不变的情况下,可申报2017年国家级继教备案项目。拟申报备案项目且计划于2017年3月底前举办的,请务必于2016年8月14日前完成上报,以免影响项目审批。
  (6)项目名称、申办单位和财务收支核算单位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变更,请慎重填报。
四、其他相关要求
  2017年国家级继教项目申报按照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指南》(附件2)执行,请在申报前认真阅读。
五、项目的批准及公布
  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将于年底前网上公布(申报系统及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评审通过的项目及部分备案项目(第一批项目),于次年3月底前网上公布第二批项目(主要为备案项目)。
六、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北京东四西大街42号中华医学会继续教育部
  邮政编码:100710
  联系电话:010-8515 8403、8515 8575
  联系人:宋磊
  传    真:010-8515 8408
  申报系统咨询与技术支持电话:400-810-5790
 
中华医学会继续教育部
2016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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