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上海市创建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活动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创建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活动的通知》(卫办妇社发〔2011〕3号)精神,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为加强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内涵建设,进一步推动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开展,上海市卫生局决定从2011年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创建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活动。现将《上海市创建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活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对创建活动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 视创建活动,将创建活动作为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规范社区卫生服务管理的重要抓手,落实服务功能,提高服务绩效,维护社区卫生服务公益性质。上 海市卫生局成立创建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活动领导小组、工作小组和专家组。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也要组织成立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和技术专家组,负责制订工 作方案,加强组织实施、督导检查和考核评估等工作。创建活动必须有专人负责,由主要领导督导和检查。各区县每年度申报示范中心不得少于现有社区卫生服务中 心总数的5%(不足1个的按1个申报)。
二、认真组织,务求实效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 《方案》要求,结合本区实际,认真组织开展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创建活动。要严格掌握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评估标准,坚持宁缺毋滥、公平公开公正的原 则,认真遴选优秀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示范申报单位,起到典型引领、服务示范、管理示范与发展示范的作用,推动本市社区卫生服务全面发展。
三、加强宣传,充分动员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宣 传工作,充分调动社区医务人员的积极性,鼓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广泛参与创建活动,为创建活动建言献策,形成比学赶帮、争创示范的良好氛围。同时,积极争取 街道(乡镇)、居委对示范创建工作的支持,鼓励社区居民参与创建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评选工作。
四、加强督导,推广经验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创建活动的督导检查,严格执行活动《方案》和评估指标体系,防止和杜绝弄虚作假等不良行为。创建结果将对社会进行公示,接受群众及各方监督。鼓励各区县通过现场经验交流会、工作研讨会等形式,进行工作交流和经验推广,起到树立典型的作用。
附件:1.上海市卫生局创建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活动领导小组、工作小组和专家组成员名单
2.上海市创建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活动实施方案
4.上海市创建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申报表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件1:上海市卫生局创建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活动领导小组工作小组和专家组成员名单
领导小组:
组长:瞿介明;副组长:刘红炜 李善国 张炜 张勘 陈晓红金春林
下设工作小组:组长:刘红炜;副组长:杨颖华 蔡淳 范启勇 毛春芳 贾杨刘雄鹰
组员:李水静王拥庆 黄静琳 张天晔 钟姮 张旖旎张安
专家组成员:梁鸿胡善联 陈冬冬 杨柯君 施永兴 张文忠 陈政 陈虹
附件2:上海市创建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活动实施方案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内涵建设,指导本市开展创建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活动(以下简称创建活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
自2011年起,利用三年左右时间,在全市范围内创建30-40家硬件软件达标、机构管理规范、运行机制科学、服务功能完善、社会效果显著、人民群众满意的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并在三年内创建15家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促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促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原则
(一)坚持培育、创建与持续发展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深入开展创建活动,引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断加强综合能力建设,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可持续发展。
(二)坚持科学、先进、适度的原则。从基本国情出发,坚持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科学制定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评估指标体系,确保活动的先进性与导向性。
(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创建活动要坚持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创建结果要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活动的有效性。
(四)坚持多方参与、分级负责、分步实施的原则。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动性,广泛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按年度分步实施。
三、示范中心基本条件
(一)在区县范围内设置、经区(县)卫生局批准设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二)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第一名称注册,设置独立的财务账号,独立核算。
(三)服务人口少于5万人的中心,建筑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服务人口5-7万人的中心,建筑面积不低于3000-4500平方米;服务人口多于7万人的中心,建筑面积不低于4500-6000平方米。科室设置应达到《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基本标准》和《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基本标准》的通知(沪卫基层〔2006〕13号)的要求。如设置病床,以护理、康复病床为主。
(四)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试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指导意见》(沪财社〔2006〕13号)和上海市编办、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和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沪编〔2008〕133号)要求,人员编制足额到位,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能及时拨付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五)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科学合理。根据《关于本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统一标识和标牌的通知》(沪卫基层〔2007〕9号)的要求,中心标识标牌准确明晰,财务和资产等管理运行规范有序。
(六)机构两年内未发生任何责任医疗事故或违法违规违纪事件。
四、示范中心标准
(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环境安全、温馨、舒适,人事、财务、资产、药品等管理有序,信息管理系统运行良好,注重文化建设,注重人文关怀,创新服务模式。
(二)全面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服务数量、质量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要求,规范提供基本医疗服务,运用适宜技术和使用基本药物,医药费用控制良好,提供适宜的中医药特色服务。
(三)社区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满意,反映良好。医务人员精神风貌良好,工作积极性高,满意度高。
(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具有改革创新精神,能够按照医改有关要求,积极探索总结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运行机制、完善服务功能、维护公益性质等方面的典型示范作用和推广价值的实践经验。
(五)有详细的卫生应急预案,能规范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及时、圆满完成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指令性任务。
(六)按照《上海市创建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评估指标体系》(见附件3),分数达到950分以上(总分1100分,其中国家标准960分,上海附加140分)。
五、创建活动进度安排
(一)制定方案
2011年4月,完成《上海市创建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活动实施方案》和《上海市创建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评估指标体系》制定。6月召开大会进行动员和人员培训。创建活动分年度实施,三年内创建本市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30-40家,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5家。2011年创建上海市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家,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5家。
(二)自评申报
每年6月 底,各区县卫生局完成各区县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并上报上海市卫生局基层卫生处。全市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自评打分的基础上,将自评分数及报告上交各区 (县)卫生行政部门,并填写《上海市创建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申报表》向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申报。由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上海市创建全国示范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评估指标体系》组织考核,如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考核评审达到950分及以上的,每年由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按照5%-10%上报比例进行推荐,连同书面材料(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评估得分情况和工作报告),于6月30日前上报上海市卫生局基层卫生处。
(三)复核评估
每年7月,上海市卫生局将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区推荐的候选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书面材料审查,并于8月10日前对通过资料审查的候选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现场复核。通过遴选,推荐一批软硬件条件优良、工作业绩突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参与创建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活动。
(四)公示授牌
每年8月,市卫生局将对符合市级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条件的机构进行公示,确定授予“上海市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称号。
在示范公示的基础上,市卫生局将择优向卫生部推荐,参加全国示范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评估,争创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五)复评周期
获得“上海市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称号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三年接受一次市级复评。对复评不合格的,取消“上海市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称号。获得“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称号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三年接受一次卫生部复评。对复评不合格的,取消“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称号。
(六)奖励原则
为了树立标杆,激励先进,每年召开上海市创建全国示范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表彰大会,对获得国家级和上海市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单位进行授牌和奖励。各区县及各获奖单位可根据区情匹配奖励经费。建设经费由各区县自行解决。
附件4:上海市创建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申报表
中心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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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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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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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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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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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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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卫生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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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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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局审核意见: (公章)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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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1年上海市创建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活动的公示
卫生部于2011年1月下发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创建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活动的通知》(卫办妇社发〔2011〕3号)文件,将创建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卫生部妇社司2011年的重点工作。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精神,进一步推动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内涵建设。我处拟利用3年时间,在全市范围内创建15-20家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30-40家上海市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充分发挥这些中心在全国和全市的典型示范作用,促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推进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健康、可持续发展。
经过前期制定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参考指标体系和文件、召开创建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动员和培训大会、开展示范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专家初评论证,2011年全市共有18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接受了专家现场复评。经过专家现场评审和打分,18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均达到了全国示范和上海市示范评审标准。在得分排序的基础上,本市将推荐7-8家优秀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参加10月的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复评审。除长宁区新泾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因特殊原因取消评审资格外,现对通过专家复评审被推选为上海市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17家上海市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公示,以弘扬先进,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公示日期自2011年9月20日至2011年9月27日。如有任何疑问或意见请联系我处或我局监察室。
联系人:李水静 张安
联系电话:22121657 22121658联系地址:上海市卫生局基层卫生处 北京西路1477号903室
邮编:200040传真:22121649
上海市卫生局基层卫生处
二○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附件:2011年上海市创建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排名汇总表
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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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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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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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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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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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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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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闸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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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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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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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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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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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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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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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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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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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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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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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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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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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门二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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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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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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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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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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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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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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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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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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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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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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闸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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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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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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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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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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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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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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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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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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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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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泽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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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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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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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卫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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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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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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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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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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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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塘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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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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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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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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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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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8311000201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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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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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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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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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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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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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卫基层〔2012〕0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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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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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2年上海市创建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活动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创建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活动的通知》(卫办妇社发〔2011〕3号)精神,2011年上海市卫生局全面开展了上海市创建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全市共有17家单位成功创建为上海市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其中8家单位成功创建为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通过示范中心的创建,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高了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水平,提升了社区卫生服务的内涵,促进了上海社区卫生服务的可持续发展。2012年上海市卫生局已将创建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纳入重点工作之一,现将2012年创建工作安排如下,请各区县卫生局遵照执行。
一、目标
2012年共创建30家硬件软件达标、机构管理规范、运行机制科学、服务功能完善、社会效果显著、人民群众满意的上海市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并推选排名前8-10家接受卫生部专家评审和检查。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促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促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原则
(一)坚持培育、创建与持续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科学、先进、适度的原则。
(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四)坚持多方参与、分级负责、分步实施的原则。
三、示范中心基本条件
(一)在区县范围内设置、经区县卫生局批准设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二)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第一名称注册,设置独立的财务账号,独立核算。
(三)服务人口少于5万人的中心,建筑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服务人口5-7万人的中心,建筑面积不低于3000-4500平方米;服务人口多于7万人的中心,建筑面积不低于4500-6000平方米。科室设置应达到《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基本标准》和《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基本标准》的通知(沪卫基层〔2006〕13号)的要求。如设置病床,以护理、康复病床为主。
(四)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试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指导意见》(沪财社〔2006〕13号)和上海市编办、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和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沪编〔2008〕133号)要求,人员编制足额到位,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能及时拨付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五)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科学合理。根据《关于本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统一标识和标牌的通知》(沪卫基层〔2007〕9号)的要求,中心标识标牌准确明晰,财务和资产等管理运行规范有序。
(六)机构两年内未发生任何责任医疗事故或违法违规违纪事件。
四、示范中心标准
(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环境安全、温馨、舒适,人事、财务、资产、药品等管理有序,信息管理系统运行良好,注重文化建设,注重人文关怀,创新服务模式。
(二)全面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服务数量、质量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要求,规范提供基本医疗服务,运用适宜技术和使用基本药物,医药费用控制良好,提供适宜的中医药特色服务。
(三)社区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满意,反映良好。医务人员精神风貌良好,工作积极性高,满意度高。
(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具有改革创新精神,能够按照医改有关要求,积极探索总结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运行机制、完善服务功能、维护公益性质等方面的典型示范作用和推广价值的实践经验。
(五)有详细的卫生应急预案,能规范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及时、圆满完成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指令性任务。
(六)按照《上海市创建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评估指标体系》,全国及上海附加考评总分达到1000分及以上的(全国分以960分计,达850分及以上;上海附加分见附件1,以200分计,达150分及以上)。
五、创建活动进度安排
(一)制定方案
1、创建活动分年度实施,三年内创建本市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50-60家,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5-20家。2012年创建上海市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30家,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8-10家。
2、2012年4月,完成《上海市创建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上海附加指标评估体系》的制定,并下发文件。2012年4月24-25日,召开工作推进大会并委托上海市卫生工作者协会完成《上海市创建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指标评估体系》全市培训。
(二)自评申报
各区县卫生局要高度重视创建活动,将创建活动作为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规范社区卫生服务管理的重要抓手,落实服务功能,提高服务绩效,维护社区卫生服务公益性质。5月30日前,各区县卫生局完成各区县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并上报上海市卫生局基层卫生处。全市准备申报创建的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自评打分的基础上,将自评分数及自评报告上交各区县卫生局,并填写《上海市创建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申报表》(附件2)申报。由区县卫生局按照《上海市创建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评估指标体系》组织考核。各区县卫生局按照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数(扣除已得全国或上海市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光荣称号的中心)的30%比例上报推荐,5月30日前将推荐中心材料盖章后一并报送至上海市卫生局基层卫生处。
2011年已获得上海市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称号准备创建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单位,可免除初评评审,直接进入专家现场复核评审。请填写《上海市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创建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申报表》(附件3),连同自评表和自评报告报区县卫生局盖章后,于5月30日前上报至市卫生局基层卫生处。
(三)复核评估
1、6月下旬,上海市卫生局将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区(县)推荐的候选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先进行书面材料审查和初评评审(具体通知另行下发)。
2、7月中下旬,上海市卫生局将组织有关专家,对通过书面审查的候选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其中硬件条件优良、各类各项考核指标成绩突出的单位进行现场复核。通过遴选,推荐8-10家软硬件条件优良、工作业绩突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接受卫生部9月下旬的专家现场评审。
(四)公示授牌
1、8月上旬,通过遴选,推荐30家软硬件条件优良、各类各项考核指标成绩突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上海市示范,进行公示。
2、8月中旬,在示范公示的基础上,根据考评结果,优中选优,向卫生部推荐8-10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候选单位,上报卫生部和中国社区卫生协会准备接受卫生部专家的现场复核。
3、8月下旬,公示结束,将符合市级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条件的机构确定授予“上海市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称号。
4、9月下旬,迎接卫生部组织的专家来沪进行复核评审。4、
5、10月-11月,组织召开总结表彰大会。
六、复评周期
获得“上海市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称号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三年接受一次市级复评。对复评不合格的,取消“上海市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称号。获得“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称号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三年接受一次卫生部复评。对复评不合格的,取消“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称号。
七、奖励原则
为了树立标杆,激励先进,每年召开上海市创建全国示范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表彰大会,对获得国家级和上海市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单位进行授牌和奖励。各区县及各获奖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情匹配奖励经费。建设经费由各区县自行解决。
2.上海市创建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申报表
3.上海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创建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申报表-已获上海市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称号单位填写
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中心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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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上海市创建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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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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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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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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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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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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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卫生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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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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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局审核意见: (公章)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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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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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上海市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创建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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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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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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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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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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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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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卫生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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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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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局审核意见: (公章)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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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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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8311000201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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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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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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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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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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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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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卫基层〔2012〕0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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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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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创建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八月七日
关于2012年第二批上海市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公示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创建工作的通知》(卫办妇社发〔2012〕75号)文件精神,2012年6月-7月,上海市卫生局组织了市级、区级各条线专家对参加申报的66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了专家初评,经过得分排名确定了48家与去年上海市示范7家共55家中心接受了全市专家的现场评审。目前第一批共34家2012年新创上海市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已在“上海卫生”网上公示完毕。
为体现“以评促建、以评促改”原则,我们对现场评审发现问题较多、评审得分排名靠后、离示范创建目标有一定差距的14家参评单位开展了复核抽查工作。2012年9月21日,14家参评单位由中心领导亲自抽签,13家抽查1家。抽签结果为闸北区彭浦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必查单位崇明县新河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于2012年10月9日接受了由上海市卫生局基层卫生处和上海市卫生工作者协会组织的12名专家进行的整改后复核抽查,同时进行了2011版 公共卫生规范抽查访谈。根据专家现场打分结果和各条线评价反馈情况,闸北区彭浦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崇明县新河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领导高度重视创建工作, 根据现场评审时专家意见进行了严格整改,整改措施有效,力度较大,全国和上海市附加指标得分均在原先基础上有了很大提高。彭浦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经整改后 提高了37分,新河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经整改后提高53分,均达到了上海市示范的标准。根据各中心的整改情况,经报局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决定授予14家经整改合格单位上海市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称号。现将2012年第二批上海市示范进行公示,公示日期自2012年10月19日至10月25日。如有任何疑问或意见请联系我处或我局监察室。
联系人:李水静朱丽娟
联系电话:22121657 22121659
联系地址:上海市卫生局基层卫生处北京西路1477号903室 邮编:200040 传真:22121649
附件:2012年第二批上海市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名单
上海市卫生局基层卫生处
二○一二年十月十九日
附件:
2012年第二批上海市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名单
区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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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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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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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浦区淮海中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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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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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区程桥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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闸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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闸北区彭浦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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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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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长风街道白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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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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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浦区五角场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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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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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颛桥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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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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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区淞南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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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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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区工业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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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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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迎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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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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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区洞泾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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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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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区叶榭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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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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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区金山工业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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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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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练塘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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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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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明县新河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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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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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831100020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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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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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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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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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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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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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卫基层〔2012〕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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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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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2年上海市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名单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创建工作的通知》(卫办妇社发〔2012〕75号)文件精神,2012年我局继续组织开展了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上海市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创建工作。在各区县卫生局和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大力配合下,经过动员培训、专家初评、现场复评、整改复查、网上公示等一系列程序,本市择优选出48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上海市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现将2012年上海市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名单印发给你们。
请各区县认真总结 2012年 开展创建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活动的经验,完善本区县创建活动工作方案,充分发挥上海市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引领带头作用,加强交流和宣传,推广典型做 法和经验,酌情给予获得上海市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称号的单位一定的创建经费补贴或奖励,以鼓励先进,充分调动参与创建活动的积极性,做好 2013年度创建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活动的组织工作。
荣获上海市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称号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完善服务功能,创新服务模式,发挥全市和全区的典型示范作用,努力为社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经济、连续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特此通知。
附件:2012年上海市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名单
2012年11月16日
附件:2012年上海市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名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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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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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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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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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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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浦区打浦桥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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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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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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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浦区老西门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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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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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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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浦区淮海中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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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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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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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安区曹家渡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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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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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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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安区南京西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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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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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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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区虹桥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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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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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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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区江苏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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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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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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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区程家桥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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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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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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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区华泾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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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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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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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区斜土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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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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闸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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闸北区芷江西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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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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闸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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闸北区北站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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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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闸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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闸北区彭浦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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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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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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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长征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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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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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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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真如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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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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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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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长风街道白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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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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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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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口区提篮桥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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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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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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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口区凉城新村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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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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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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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浦区平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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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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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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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浦区长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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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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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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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浦区五角场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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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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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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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江川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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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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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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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莘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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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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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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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华漕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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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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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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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颛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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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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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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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区高境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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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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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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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区杨行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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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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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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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区张庙街道泗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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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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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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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区淞南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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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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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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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区安亭镇黄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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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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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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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区外冈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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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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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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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区工业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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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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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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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上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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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浦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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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大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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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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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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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周家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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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浦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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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三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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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浦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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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康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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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浦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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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迎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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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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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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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贤区庄行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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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奉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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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贤区南桥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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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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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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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区泖港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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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松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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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区洞泾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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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松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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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区叶榭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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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金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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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区张堰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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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金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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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区金山工业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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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青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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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华新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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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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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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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练塘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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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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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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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明县新河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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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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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8311000201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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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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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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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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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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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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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卫基层〔2012〕0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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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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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闸北区彭浦新村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10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荣获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
为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内涵建设,根据2012年卫生部妇社司工作安排,我局组织开展了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上海市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创建工作。在各区县卫生局和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大力配合下,本市组织推荐的闸北区彭浦新村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10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最终通过卫生部评估,荣获2012年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称号。
请各区县认真总结 2012年开展创建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活动的经验,充分发挥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引领带头作用,加强交流和宣传,推广典型做法和经验,酌情给予获得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称号的单位一定的创建经费补贴或奖励。同时,做好 2013年度创建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活动的组织工作。今年我局也将用以奖代补的形式下发给各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奖励经费。
荣获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称号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完善服务功能,创新服务模式,发挥全国、全市和全区的典型示范作用,努力为社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经济、连续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
附件:2012年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名单(上海)
上海市卫生局
2012年12月14日
附件:2012年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名单(上海)
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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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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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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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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闸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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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浦新村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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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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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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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淞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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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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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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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风街道长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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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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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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塘桥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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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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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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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泽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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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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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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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浦桥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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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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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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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桥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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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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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健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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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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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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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川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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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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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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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行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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