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医药特色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创建文件汇总

8/16/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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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2

8/16/2018 12:00:00 AM

索取号 AB83160002011021
发布时间 2011-06-29
发布机构 上海市卫生局
文件编号 沪卫中医〔2011〕025号
备注  
 
关于组织申报上海市中医药特色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上海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沪府发〔2010〕22号)和《上海市进一步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0年—2012年)》有关精神和工作要求,巩固和完善社区中医药服务网络,强化中医药参与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研究,决定开展“上海市中医药特色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创建工作,现将组织申报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条件和资助名额
  (一)申报对象:本市各区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上海市中医药服务社区(郊区)示范点”和各批次“上海市社区中医药服务达标建设”验收名列前茅者优先考虑。
  (二)申报条件:申报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具备良好的中医药工作基础,并在建设周期内能够达到“上海市中医药特色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标准”(详见附件1)要求。
  (三)资助名额:将立项资助40家“上海市中医药特色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单位。
 
二、组织管理和申报程序
    (一)市卫生局、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负责项目总体规划,制定“上海市中医药特色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标准”,审核确定立项名单,对项目建设工作实施宏观管理和效果评估。各区县卫生局负责在本辖区内开展中医药特色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创建工作,做好前期的组织落实、预审上报等工作,加强对各项目的日常管理和指导,督促其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二)有创建意向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需填写《上海市中医药特色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项目申报书》(附件2),经所属区县卫生局初审同意后,上报市卫生局、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复审,最后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项目建设单位并予以公布。
 
三、申报截止日期和建设周期
  (一)请各区县卫生局将初审同意的项目申报书一式六份(均签名盖章后),于2011年7月31日前(以邮戳为准)寄至北京西路1477号807室(邮编:200040),并将电子版本发送至luchaodi@smhb.gov.cn,请注明“上海市中医药特色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区)申报材料”。
  (二)项目建设周期为三年,自批准日期始。项目建设期满,市卫生局、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将委托第三方组织验收评估,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四、经费安排
市卫生局、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对批准的项目建设单位给予补助经费10万元,分年度下拨;各区县卫生局和建设单位以不少于1:2:2的比例配套经费(即市卫生局、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下达经费为“1”,则区县卫生局匹配为“2”,建设单位匹配为“2”)。
如遇问题,请及时联系市卫生局中医药服务监管处。联系人:陆超娣,联系电话:22121624。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索取号
 AB83160002011041
发布时间
  2011-11-09
发布机构
  上海市卫生局
文件编号
 沪卫中医〔2011〕052号
备注
 
关于确定上海市中医药特色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项目建设单位和补助经费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
    根据《关于组织申报上海市中医药特色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通知》(沪卫中医〔2011〕25号)的要求,我局组织专家对76家申报单位进行了评审。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综合现场检查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推荐意见,现确定立项资助40家中医药工作环境良好,中医药文化氛围浓厚,中医药人才队伍合理,在中医药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中已初步显现示范引领作用,并具有发展空间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上海市中医药特色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项目建设单位,有关单位名单及金额补助安排见附件。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社 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工作的管理,落实项目建设单位的配套经费;可参照项目建设标准,资助区域内有一定工作基础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中医药特色工作建 设。我局将通过年度评估和项目验收等措施,对各项目建设单位实行规范管理,并将项目进展情况列入对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年度绩效考核,以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附件:上海市中医药特色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项目建设名单及补助金额一览表
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附件:上海市中医药特色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项目建设单位及补助金额一览表(单位:万元)
单位名称
补助金额(万元)
2011
2012
2013
徐汇区漕河泾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5
2
3
徐汇区华泾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5
2
3
徐汇区康健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5
2
3
徐汇区长桥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5
2
3
静安区南京西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5
2
3
长宁区虹桥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5
2
3
长宁区新华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5
2
3
长宁区程家桥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5
2
3
普陀区长风街道白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5
2
3
普陀区长风街道长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5
2
3
普陀区真如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5
2
3
闸北区临汾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5
2
3
闸北区彭浦新村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5
2
3
闸北区宝山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5
2
3
闸北区彭浦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5
2
3
虹口区曲阳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5
2
3
杨浦区殷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5
2
3
杨浦区平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5
2
3
闵行区江川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5
2
3
闵行区古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5
2
3
宝山区杨行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5
2
3
宝山区吴淞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5
2
3
宝山区淞南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5
2
3
浦东新区上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5
2
3
浦东新区潍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5
2
3
浦东新区东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5
2
3
浦东新区周家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5
2
3
浦东新区迎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5
2
3
浦东新区惠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5
2
3
嘉定区马陆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5
2
3
嘉定区安亭镇黄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5
2
3
嘉定区外冈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5
2
3
金山区朱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5
2
3
松江区方松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5
2
3
奉贤区庄行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5
2
3
奉贤区南桥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5
2
3
奉贤区青村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5
2
3
青浦区金泽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5
2
3
青浦区徐泾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5
2
3
青浦区华新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5
2
3
合计
200
80
120
索取号
 AB83160002012004
发布时间
  2012-02-02
发布机构
  上海市卫生局
文件编号
 沪卫中医〔2012〕005号
备注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基层中医药服务工作的意见
各区县卫生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中进一步发挥中医药作用的意见》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上海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等精神,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的优势与作用,巩固上海市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的成果,特就进一步加强本市基层中医药服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主要目标
    从2012年起,用5年时间,通过合理配置优质中医资源、加快基层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健全基层中医药服务评价指标体系等措施,进一步完善本市基层中医药服务网络,提升基层中医药服务的质量与内涵,使广大市民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享受到方便、有效、价廉的中医药服务。
 
二、重点任务
(一)合理配置中医医疗资源,完善基层中医药服务网络
    在中医医疗资源相对薄弱的区域,通过建立若干所中医门诊部,引入优质中医药资源,形成以区县中医医院为指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主体,中医门诊部、坐堂医、个体诊所为补充的基层中医药服务网络。在完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服务规范化建设的基础上,重点建成40家中医药工作环境良好,中医药文化氛围浓厚,中医药人才队伍合理,在中医药参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中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中医药特色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引领全市基层中医药服务工作的开展。
(二)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医药服务项目,做好基层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项目,提升基层中医药综合服务能力
    积极参与《上海市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1年-2013年)》,总结推广浦东新区、闸北区、长宁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医药服务项目试点经验,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医药服务项目规范培训。完善“1+18+240”的适宜技术推广应用体系,不断提高基层卫生技术人员运用中医药理论和方法辨证论治基层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能力。
(三)以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培养为核心,加快基层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
    继续推进基层在岗中医医生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鼓励中医院校毕业生参加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力争5年后,中医类别全科医师数量不低于全科医师总数的20%,并培养一批中医类别全科医学专业师资和学科带头人。面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优秀青年中医临床人才”等计划和项目,通过强化中医理论学习和临床能力培训,提高基层中医技术骨干的中医药服务能力。探索建立中医药人员岗位设置随中医药服务项目、工作量变化的浮动调整机制,稳定基层卫生人才队伍。
 
三、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对基层中医药工作的领导
    上海市政府把基层中医药工作融入《上海市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二五”规 划》和《深化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服务改革》等意见中,每年在中医药事业经费中列出一定比例经费专门用于基层中医药工作;各区县应把中医药工作纳入区域卫生事 业规划和社区卫生服务规划中,设立并不断增加中医药专项经费投入;各区县成立中医药发展办公室,配备专人负责中医药工作;在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 督所、妇幼保健所等机构,设置相应的中医药管理部门,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基层中医药工作开展全面的技术支持、业务指导与监督评价。
(二)不断完善全科医师(中医类别)培养制度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 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按照《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要求,进一步明确全科医师(中医类别)的执业范围和权利责任,保障全科医师 (中医类别)的合法权益。鼓励中医院校毕业生进入现有的全科医师规范化培养基地,接受临床诊疗和公共卫生实践能力的规范化培训,继续做好在岗中医医生的转 岗培训,多渠道培养合格的中医类别全科医师,满足基层对全科医师的需求。
(三)逐步完善基层中医药服务补偿机制
    探索开展对针灸、推拿等中医非药物疗法财政补贴试点工作。建立基本医疗保障支付水平与中医药服务价格联动机制。确定公共卫生服务中医药服务项目专项补助经费数额和市区两级财政分担比例。
(四)将基层中医药服务工作纳入信息监测和绩效考核
    开展基层中医药服务信息监测,科学制定基层中医药服务工作评价指标体系,将中医药参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职能、适宜技术开展应用情况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系统,提高居民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服务的满意度。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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